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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1关键词:标准化农村城镇化建设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发展,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其中,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1

关键词:标准化农村城镇化建设

对于农村城镇化建设与发展,党的十明确指出,“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其中,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为此,国家“十三五”规划把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所以,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就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总理答记者问时指出:“下一步还是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要让农民更多的进城,有条件的能够在城里留下来,这样也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诸多领域,所以,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就必须统筹规划、综合施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规划统筹、协调推进、试点示范、区划调整和监督考评机制。为此,〔1〕国家和吉林省都相继了2014-2020年新型城镇化规划,这其中对于各项建设要求都以标准和标准化作为规划、监督和考评来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的发展。所以,标准化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运用,是标准化作用的必然体现,是标准化原理和性质所决定的,是时代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如何使标准化在经济和会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注意把握三个方面的环节:

1.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标准化运用应注重把握时机性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农村城镇化建设正是在这样的一定范围内,所从事的各项可用于标准化对象的主题活动。所以,农村城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成部分,无疑是一项系统的标准化活动。试想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标准作为技术支撑,进而从事标准化活动,所建设起来的新型城镇会是怎样的结果,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达到国家和地方所提出的城镇化格局更加优化;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城镇发展模式科学合理;城市生活和谐宜人;城镇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机遇千载难逢,“事之当革,若畏惧而不为,则失时为害”,改革机遇的窗口稍纵即逝,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危机、就是挑战。事物的发展是这样,标准化的运用也有着她自身的时机性。不难想象,在一块空地上建设和在一块有着沉旧的设施的地上建设,所投入的成本和工作量是截然不同的,而标准化的作用正是体现着统一、简化、协调、优化的标准化原理。这其中的简化、优化就是使各方面的条件达到最佳状态。因此,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注重在初期运用标准和标准化作为建设目标的技术支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不是在建设的过程中,或是在建设的后期发现问题再去重新建设,那样所造成的浪费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农村城镇化建设不是一时而就,也不是一个模式,同样还面临着建设后的管理与发展。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运用国家基础设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公共安全、防灾救助等相关标准扎实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并为持续建设和发展打下稳定的基础,从而使农村城镇化建设获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2.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标准化运用应注重标准化发展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我国下一步还是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因此,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必须以科学的思维、务实的举措,全力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努力实现“四化”同步推进。要打破乡镇、村组、城乡界限,在小城镇、中心村一体开发上科学谋划、立体规划,不断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应坚持城乡相互融合的发展理念,而不是将城市的各种发展模式生搬硬套到乡村,应保证农村的地域特色。这就要求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地域、农业布局、产业结构、生态人文等诸多因素,运用不同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实施农村城镇化建设。同时,针对其地域不同的特点,开展对相关不适用的标准进行研究与订制,从而形成新的标准,发挥标准的可复制性作用,使新的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不断的推广与应用,也使标准得到完善,标准化得到不断的发展。这也是标准化的作用所决定的,标准化三大工作要素,即: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的修订,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这一过程不是一次所能完成的,是在应用中循环,在循环中完善,在完善后再应用的过程,是一个在渐进中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所以,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本身就存在着标准运用中的完善与发展。

3.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标准化运用应注重综合标准化

综合标准化是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标准化的重要特征和基本形式之一,是在现代条件下保证原料、材料、配套产品和成品标准化整体协调一致性的重要标准化方法。其基本特征是系统性、目标性和整体最佳化。〔3〕我国标准GB/T12366《综合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对综合标准化所下的定义是:“为了达到确定目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建立标准综合体,并贯彻实施的标准化活动”。综合标准化是系统工程和标准化相结合的产物。它以标准化具体对象系统为研究对象,准确地把握各种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功能效果最佳。所以,综合标准化,又称之为"全面标准化"或"整体标准化"。是针对不同的标准化对象,以考虑整体最佳效果为主要目标,把所涉及到的全部因素综合起来进行系统处理的标准化管理方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进程中,农村城镇化建设所涉及方面都具有其系统性。虽然不同于大中城市的建设规模,但是,所涵盖的诸多要素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2〕在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有关运用标准化实施建设就包括了运用国家标准规划建设长吉大都市区、公路级配达到国家标准、公共停车泊位的标准化设置、建设用地标准、基地使用标准、学校、幼儿园、医疗、县级区医院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城镇防洪标准、城市建筑灾害设防标准、严格绿色建筑标准、完善城市管理标准、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标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准等诸多领域,达到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财政五大体系,而这些方面之间都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和相关性。因此,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注重运用综合标准化方法可以系统地开展规模化建设,以及规范化地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中,即,建立相应的建设标准体系,使体系之间达到统一、协调、优化,如: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公共安全标准体系、社区服务标准体系、医疗卫生标准体系、教育文化标准体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生态文明标准体系等,使综合标准化达到整体最佳性,这是综合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综合标准化的巨大优越性。所以,综合标准化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既做好技术协调,又要做好组织协调,实践证明,综合标准化的总体要求是:把综合标准化对象及其相关要素作为一个系统来开展标准化工作并根据其相关要素的范围明确相对完整性,应在全过程中应用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以系统的整体效益最佳为目标,局部效益服从整体效益,贯彻低层次服从高层次的要求,充分选用现行标准,必要时可对现行标准提出修订和补充要求,使标准综合体内各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达到相互配合。标准作为一种普适工具,已经由工业领域扩展到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减少因不规范、不透明、水平低造成的损耗,要优化技术和管理,优化流程、行为和效果,就离不开标准化。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注重运用标准化不仅是开展建设与管理的最优方法,也是新型城镇化综合评价的权威性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J〕.2014.

〔2〕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J〕.2014.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2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把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房地产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系统安排,突出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土地供应、政策配套和监督检查,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给我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全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指导,整体建设。按照“有利于加快城镇建设,提升城镇水平”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在尊重城镇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选址、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居住小区。

2、统筹安排,插花安置。按照“和谐稳定、团结互助”的要求,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要坚持将各类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对象插花安排入住,促进地区安定团结,和谐发展。

3、市场运作,利于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实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市场化开发相结合,形成合力,加快建设。

4、强化政策,严格准入。按照“优先解决城镇最低生活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界限,严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关,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5、产权明晰,户籍跟进。按照“国家补助,住户自筹”的思路,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国家补助为主,实行住户自筹的措施,鼓励农牧区群众进城入住城镇保障性住房,产权实行共有,户籍也可同时转入城镇。

(三)目标任务。年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4.41万套(户),其中廉租住房24350套(含购改租2249套),公共租赁住房90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800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800户,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1908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贵南县8户,新增租赁补贴发放1300户(具体分解任务见附表)。各县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精心筹划,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我州城镇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使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走在全省牧区前列。

二、建设方式与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主要采取集中新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等方式进行建设。廉租住房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为主。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地方配套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廉租住房与进城的游牧民定居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奖励性住房项目、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捆绑建设。建设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建设35m2—100m2户型,凡城镇保障性住房与游牧民定居房结合起来建设的,其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对农牧区进城定居家庭享受30平方米政府补助,超出30平方米以外资金由住户自筹,产权实行国家与住户共有制,其享受政府补助部分为公产,其余部分为私产。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鼓励,采取土地供应、财政贴息、注入资本金和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在实行政府与其他投资主体共有产权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及单位,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镇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将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特别是教师、医务人员、干部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35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三)城市与国有工矿棚户区及垦区、林场危旧房改造。各县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5号)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以共建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区居民应合理承担住房改造建设资金。改造项目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改造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

三、建设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各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就业方便的区域,按照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在规划设计上综合考虑资源配置、风俗民风、地方特色以及居住舒适度等因素,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应参照《省廉租住房(可改造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做好项目配建工作。各县在商品房开发中要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凡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比例配建城镇保障性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向政府移交等事项。配套标准及其移交价格等内容要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中予以严格审查。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配建的成本计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折抵,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配建的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措施落到实处。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三)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房屋质量过硬,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政策支持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的基础上,州、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上现行投资补助政策规定,切实增加地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投入。要将节余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足、用好既有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自年起,各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认真研究并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将部分中央和省级投资补助资金或划拨土地作为资本金,利用国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信贷支持的力度,积极争取各类金融机构对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投入,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三)确保土地供应。各县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均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对暂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先行供地等措施,保证项目如期开工建设。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的规定执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监督管理

(一)健全准入机制严把分配入住关。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在首先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逐步放宽入住条件,定期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对象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城镇保障性住房、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加强租售管理严格政策界限。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允许廉租住房向已租住对象、收入低于上年城镇人均收入80%的干部、教师等困难家庭按成本价销售。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严格租售管理政策界限,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州租售政策规定,确保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后续管理工作。成立城镇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专门机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55号)要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实现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民政、社区居委会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实施动态管理。在现有管理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各项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入住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四)建立物业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制度。按《物业管理条例》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探索专业化物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降低管理成本,切实解决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保障性住宅小区入住与物业服务同时进行。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在充分发挥领导小组作用的基础上,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做好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工作。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工作人员,安排落实工作经费,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县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将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工程进度缓慢的地区,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州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逾期未能全部开工的,要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底由州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3

城市、镇、城镇、乡镇高中地理下册(必修)课本(1995年第4版,以下简称“课本”)160页谈到城市的形成和发展。170页提到我国城市、镇的数目,并指出,“这些城镇……”。172页谈到“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包括“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型乡镇”。

城镇是相对于乡村而言的人类居住地。目前还难以找到符合各学科、世界各地和各不同时代的城镇的定义。一般说来,城镇聚居的人口数量多,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大,是一定地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交通中心,有街道等一定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

世界各国划分城镇和乡村的标准很不一致,最常见的是按集聚人口规模划分城镇和乡村。多数国家以100人~10000人为城镇人口最低界线。有些国家还采用人口密度、非农业人口比重、行政地位等级高低等作为划分城乡的参考指标。

我国现行的建制镇标准是1984年规定的。县政府驻地和有2000以上非农业人口聚居的乡政府驻地可以建镇,实际上,现在很多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低于法定标准。1986年,民政部调整了设市标准,规定以非农业人口6万人以上作为设市标准,同时增加了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的指标。

严格地说,只有经国家批准设有市建制的城镇才称为城市,不够设市条件的建制镇才称为镇。市和镇的总称才叫城镇或市镇。但在很多不严密的情况下,城市常作为城镇居民点的总称。

“ 乡镇”中的“镇”,是指建制镇,“乡”不够建制镇条件。乡行政中心多数具有层次较低的商业服务和文教卫生等公共设施,并联系着周围一定范围的乡村,习惯上称为集镇,是介于乡村和城镇间的过渡型居民点,属乡村居民点。

城市化不同阶段的特点

城市化(城镇化)是乡村变成城镇的一种复杂过程。对这一过程的理解,不同学科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很难给城市化下个各学科都接受的定义。

课本也没下定义,只指出这一过程中几个方面的变化。衡量城市化水平的指标也有多种,但能被各家接受的是指人口统计学指标,其中最简明、资料最易得、因而也是最常用的指标是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课本161页指出:“城市化的进程和特点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

在城市化初期阶段,农业生产水平较低下,剩余农产品有限,在一段时间里,人口增长速度不是太快,现代工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资金不足。城市化水平较低,发展较慢,如19世纪初的美国和当今部分欠发达地区。

城市化中期,随着工业化基础的初步建立,建设规模和速度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大大提高,为非农业活动的发展提供了日益可靠的粮食、原料和劳动力。营养卫生和医疗技术的改进,使死亡率明显下降,人口猛增并向城镇迅速集聚,城镇人口比重从原来30%~40%猛增到60%~70%,是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如19世纪的英国和当今许多发展中国家。

城市化后期,人口再生产进入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阶段,从事农业的绝对人口规模已经不大,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显著放慢,甚至停滞。现代工业因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工业上剩余的大量劳动力调整到第三产业。城市化进入高度城市化后,城镇人口比重增长趋缓甚至停滞,如当今许多发达国家。

课本谈了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要因此产生误解而否定城市化。城市化是现代工业和技术进步的产物,世界城市化发展进程,总的趋势与经济发展同步。城市发展为生产、交换、生活提供了方便,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伴随城市化而来的经济发展,又导致城市人口出生率的下降。

不同类型国家城市化的不同特点

课本谈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城市化的不同进程。前者城市化速度超过后者,除了因为这两类国家分别处于城市化的中期加速和后期缓慢阶段外,还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城镇人口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工业发展所需的人口增长速度,即“过度城市化”或“早熟的城市化”。这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如印度在60年代~70年代较典型,加尔各答住茅屋、草棚人口占全市人口的67%。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4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市委*六次全会提出的“中心城区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水平”的要求,本市将实施以新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加快郊区城市化步伐。为此,制订*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期间,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要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城镇发展方针,努力构筑特大型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城镇体系。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本市重点发展“一城九镇”,即:松江新城,以及朱家角、安亭、高桥、浦江等九个中心镇。试点工作要立足21世纪,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实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城镇。

到*年,“一城九镇”开发建设要初具雏形,人口与城镇规模基本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基本完善,特色经济与特色风貌基本形成、初步建成若干个规划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环境良好,并与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城镇。

一、加强对试点城镇规划的指导和管理

1、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一城九镇”的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完成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明确试点城镇镇域范围和镇区区位以及明确城镇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年5月份之前修编完成“一城九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特色风貌设计,报市政府审批;上半年完成“一城九镇”“*”经济、社会发展与城镇建设实施计划。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计划的指导与管理。

2、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综合考虑城镇的功能定位、城郊特点、产业特色、地貌特征、历史文脉等因素,借鉴国外特色风貌城镇建设的经验,引进国内外不同城市和地区的建筑风格,重点在城镇新建城区,因地制宜地塑造“一城九镇”的特色风貌。同时,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历史文化。鼓励“一城九镇”通过组织国内外优秀设计力量,开展特色风貌规划设计招投标,引入国际的先进设计理念,提高城镇规划的起点与水准。对招标引入国外一流设计力量参与“一城九镇”特色风貌设计的区县,由市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二、完善试点域镇的用地制度

1、确保试点城镇的用地指标,在保证全市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工程占用耕地需要的基础上,对“一城九镇”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并实施批次供地。占用耕地平衡办法,参照重大市政工程标准实行“占二补一”,不足部分市和区县各补充50%。对耕地按年度占补平衡仍有困难的试点城镇,允许延时平衡。

2、率先试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在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鼓励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同时,制订农用地转用、征地补偿、征地农民安置等相关办法,对具有升值潜力的土地实行储备制度,增值后通过招标等方式予以出让,使土地的级差价值显化,其增值部分用于安置农民和试点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

3、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建房。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对农民进入城镇建房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减免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降低农民进城镇建房购房成本。严格控制零星分散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清理土地流转中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启动进入城镇农民的购房商业贷款。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该自留地和承包地由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三、加快试点城镇工业的集中和特经济色的培育

1、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推动工业化。产业发展是城镇建设的基础,“一城九镇”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的要求和各自城镇功能的定位,发展有各自产业支撑的工业重镇、商贸集镇、港口城镇、旅游古镇和卫星卧城等。

2、积极培育城镇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根据“一业特强、多业发展”的要求,对经认定的“一区(县)一业”中重点扶持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到试点城镇的工业小区内发展,将市级税收的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返还给所在区(县)和试点城镇,市。中心城连锁商业在“一城九镇”分设网点实现的财政收入专项返还试点城镇的一级财政,以促进建设现代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发展新型商业业态。

3、合理调整“一城九镇”工业园区布局。经市政府审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的“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可作为市级工业园区的分区,享受相关政策。鼓励镇域范围内及周边乡镇的工业向“一城九镇”规划的工业小区集中,否则不予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对“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单一经济组织所有改为多个经济组织共有,建立工业用地调剂使用制度。对村级单位和企业在招商引资中引进的项目,凡落户在“一城九镇”工业小区的,其经济指标计算在本村之内。

四、鼓励人口向试点城镇集中

1、多渠道吸引人口进入试点城镇。制定鼓励本市农民进入试点城镇的导入办法,明确市中心城人口迁入试点城镇的引入政策,提出符合城镇发展需要的外省市人员迁入试点城镇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一城九镇”迁户落户的户口指标限制,适当提高市中心城人口落户的条件,形成有利于人口合理流动的机制,保持科学的城镇人口规模与结构。

2、对本市农民实行向试点城镇集中的导入政策。户口在本市农村的人员,凡在城镇建成区内购买商品房者,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该城镇。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二、三产业,或受聘于城镇企事业单位、或因被征用土地而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均可迁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3、对市中心城人口实行向试点城镇疏解的引入政策。试点城镇要以最适宜的生态环境、各具特色的城镇风貌和现代化的居住功能吸引市中心城区人口。有条件的试点城镇开发可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相结合,制定试点城镇新区开发与市中心城旧区改造的“搭桥”政策。财政、土地等部门对参与城镇建设的开发公司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市政和绿化建设、土地供给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吸引市中心城居民入住试点城镇。

4、对外省市人员实行“投资性移民”(含购房投资)或“智力性移民”的准入政策。对于外省市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科技、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和具有本市紧缺技能的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核定后,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对带投资、带项目的外省市人员定居试点城镇的投资额起点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开发城镇经济、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属“智力性移民”和“投资性移民”的外省市人员,不规定居住期限,不征收增容费。

五、实行有利于吸引人口进入城镇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1、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城九镇”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对进入“一城九镇”务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农民,发给《劳动手册》,实行与城镇劳动者一样的就业政策,准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征地农民可在落实安置补偿、解决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入市场就业。

2、建立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的转换渠道,实现市中心城、“一城九镇”及农村之间的一体化运作。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就业,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就业,实行城乡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转入本市城镇户籍的外省市人员,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与本市的城镇社会保险相衔接。

3、市级工业园区招聘劳动力时,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考虑“一城九镇”的居民,以提高“一城九镇”居民就业率。要创造必要的交通条件,为进入市级工业园区工作的试点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六、提高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与配套水平

1、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配置水平要适度超前、生态环境质量要优于市中心城”的原则,加强“一城九镇”的环保、绿化、道路、给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快城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社会福利和就业保障等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

2、试点新城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要按照国际化、信息化、现代化中等规模城市的要求配置。推行分质供水、雨污水分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综合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基本达到无害化处理。污水排放基本达标。发展集中绿地,城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8以内,以多、低层建筑为主,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新建城区有条件的路段共同沟要一次规划到位,并根据发展需要分步实施。架空线要入地埋没。光缆到小区,进行宽带信息网建设。试点新城要建成寄宿制中学(含高中)、三级医院、综合性体育游乐场所、文化娱乐中心,以及高标准的商务楼、宾馆、大卖场等。

3、参照试点新城的建设标准,从区域中心的城镇功能和辐射范围出发,合理配置试点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试点中心镇镇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新建城区住宅建设容积率控制在0.6以内,以低层建筑为主,适当控制多层建筑,禁止建设高层建筑。试点中心镇要建成有特色的高级中学、二级以上医院、综合性文化娱乐体育中心,以及假日酒店、大型超市等。

4、要切实提高试点城镇的交通配套水平。优先考虑“一城九镇”与市中心城之间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对沿线的试点中心镇应考虑设置站点。完善试点城镇与市中心城、周边区(县)中心镇相连的高速公路网和干线公路网。将“一城九镇”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列入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

七、加大市与区县政府对试点城镇的财政支持力度

1、进一步完善试点城镇的财政体制。在“一城九镇”设立镇(城)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统筹安排政府财力。并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协调区县、乡镇两级财政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试点城镇的财政收支范围。

2、市与区(县)两级预算内外财力要向试点城镇倾斜。“*”期间:经市政府审批的“一城九镇”工业小区内,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新办或新迁入的生产型企业,上交的税收中属市级收入的新增部分,原则返还试点城镇;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设置都市型特色农业专项因素,并按市财力转移净额的5%支持“一城九镇”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市与区县两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试点城镇。通过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共同努力,力求确保每年对试点城镇有一定力度的财政支持。在市、区县财政返还给试点城镇的财力以及部分市级转移支付财力的基础上,市、区县、镇联手建立试点城镇开发建设及特色风貌建设的专项资金。

3、鼓励金融机构为“一城九镇”的开发建设提供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到“一城九镇”开设分支机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试点城镇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国有商业银行采取多种形式,为试点城镇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对试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市、区县、镇政府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八、完善城镇发展管理体系和市场化开发运作机制

1、建立多层次城镇建设的推进管理体系。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试点城镇发展推进协调小组,实行试点城镇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计委、市政府体改办、市农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一城九镇”的相关区县建立相应的推进协调小组及办事机构,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2、按照国有资产授权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试点城镇的多元化投资公司,承担城镇开发建设。试点城镇可选择一家或几家由市、区县、镇政府出资设立的城镇投资公司或建设开发公司,并吸纳国内外企业等社会资金参股入股,以投标发包等社会化开发方式,完成突进式开发建设。

3、加快“一城九镇”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鼓励各类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城镇基础设拖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鼓励各种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等参与试点城镇的开发建设。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可采用股份制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综合开发,滚动发展。

九、有序推进试点城镇的协调发展

1、“一城九镇”要做到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确保城镇开发有序进行,一般采取建设新城区、控制老城区,建成新城区、再改造老城区的开发方式。各有关区县要集中人力、物力与财力,优先保证“一城九镇”的开发建设。

2、对“一城九镇”以外城镇的开发建设,要实施适度控制,强化规划管理,按照“一区一貌”的原则,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区(县)范围内逐渐形成协调的城镇风貌与风情。*年前,各有关区县要编制完成区县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规划的城镇,要暂缓开发建设进度,尤其要严格控制“城市建设敏感区”和“城市生态敏感区”的开发。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严禁在公路沿线两侧进行无序开发,一经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已经建成的建筑不得改造或扩建,并逐步予以拆除。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5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相结合,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奋斗目标,以加快产业集聚为基础,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壮大其他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形成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5%。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1万人,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的能力明显提高;城市主要设施水平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镇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3座百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竞争力明显增强,城区人口50万到100万的大城市达到7座,城区人口20万到50万的中等城市达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发展态势,初步构建起支撑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城镇体系。

二、优化城镇空间布局

(三)加快培育和发展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市域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继续发展壮大山前传统城市发展带。以港口发展带动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曹妃甸新区和沧州渤海新区,形成与周边沿海地区相互贯通的沿海城市连绵带。张家口、承德地区采取据点式布局结构,重点发展中心城市和县城,建设好北部生态保护带。统筹沿海与内陆地区城镇发展,密切东西向交通联系,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构建城际快速客运系统和高效货运系统。以石家庄、唐山为依托,推动冀中南城市群和冀东城市群加快发展,提升在京津冀地区的地位。

(四)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庄、唐山要继续发挥领跑作用,不断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石家庄突出省会特点,瞄准先进省会城市,以更高的标准改善交通条件,提升环境质量,提高文化品位,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增强对全省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对冀中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唐山要确立“双核”城市空间格局,以曹妃甸工业区和曹妃甸生态新城为重点,按照科学发展示范区的要求,高标准建设曹妃甸新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带动冀东地区全面快速发展。

(五)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等的城市发展,着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周边小城市和中心镇为依托的都市区发展。支持迁安、任丘、三河、定州、涿州、黄骅、武安、辛集、遵化、霸州10个城市,率先发展成为产业人口集聚能力强、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快的高标准中等城市。高碑店、清河、宁晋、宽城、怀来、冀州、昌黎等也要加快发展步伐,尽快进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县级市和发展潜力大的县城、中心镇,要建设成为高标准的小城市。在人口较少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县,重点发展县城。扶持一批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提升发展质量。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

(六)着力培育沿海城市连绵带。发挥秦皇岛、京唐、曹妃甸、黄骅四大港区资源优势,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港群系统。推进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规划建设好唐山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秦皇岛临港经济区,提升秦、唐、沧3市在全国沿海城市中的实力位次。加快沿海城镇空间布局规划,搞好曹妃甸新城、渤海新城选址和规划建设,实现港、城一体化发展。整合抚宁、昌黎、乐亭、滦南、唐海、黄骅、海兴和唐山海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以及沧州临港工业区、临港化工产业园区、南大港管理区等城镇发展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眼建立外向型城镇体系,加快形成以产业隆起带为动力,以交通联系带为依托,以生态景观带为保障的沿海城市连绵带。

三、加速产业和人口集聚

(七)推动产业集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非农产业就业比重的增加。做强做大钢铁、装备制造、石化等战略支撑产业,改造提升医药、建材建筑、食品、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的良性循环。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工业用地,规划建设好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集中,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培育一批特色产业突出、经济规模较大、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县城和中心镇,提高县城和中心镇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管理,限制工业项目分散建设。鼓励建设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储备制度,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城镇集中。结合城市布局结构调整,合理安排公共设施用地,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开展跨地区产业协作,形成创新能力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为城市群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八)促进人口集聚。用改革的办法消除城乡壁垒。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着重完善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的态势。对在城市已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农民,要创造条件使之转变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因城市建设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要转为城市居民,市、县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实现稳定就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排斥性规定。探索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四、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九)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积极开展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健康发展。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布局,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设。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基本农田布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先导作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标准体系,以县(市)和镇(乡)为单元进行城乡一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设区市规划局要更名为城乡规划局,所辖各区和开发区设立城乡规划分局;各县(市)要在现有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城乡规划局,并按照编制管理权限审批。

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创造条件尽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抓紧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各阶段的城市规划,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确需调整的要履行法定程序。从*年开始,凡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依法审批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土地和批准开发建设。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社会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草案要进行公示,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行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全公开。各设区市要设立规划展馆,县(市)也要设立形式多样的展馆或展室。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各市、县(市)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加快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行政监督,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要制定城乡规划行政监察和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把服务经济发展、贴近百姓生活作为城市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城市现代化要求,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各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每年都要保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以上的水平。突出抓好路网改造以及地下管网、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和防灾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加强城际交通与市内交通衔接,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配置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要抓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法规政策优先、资金投入优先、道路使用优先、建设用地优先,大城市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加强地下管网建设,鼓励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共同沟。搞好城市备用水源建设,设市城市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个水源。加强城市防洪、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十一)建立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推行科学、人本的精细化城市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大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要实行重心下移,强化区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能,明确其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落实《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推进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把城镇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依法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健全治安防控体系,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推行数字化城管,健全行业标准,完善以12319城建便民服务热线为载体的市政公用服务体系。健全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市安全。

(十二)推动城市节地节水节能。按照节约、集约、挖潜、调整的原则安排城市建设用地。适度提高工业、仓储和市政设施等用地的开发强度,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县城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关停城市市区内的自备水源,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高耗水行业严格实施节水管理,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维护和管理,降低漏失率。鼓励开发利用中水、海水淡化水等非传统水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措施,使用好墙体材料革新等建筑节能资金。鼓励建设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和验收备案。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积极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动建筑物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五、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

(十三)着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大力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以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引领城市建设,恪求精细,彰显大气,体现匠心。处理好建筑群整体空间关系,集中布置高层建筑,注重立面和屋顶设计。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打造近水、亲绿、宜人的开敞空间。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传统格局、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环境。加强城市文化载体建设,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增强公共建筑的文化性、地域性和时代性,适量安排一批造型优美的城市雕塑,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培养与时俱进的城市精神。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可以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建筑评选活动。加大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开放力度,引进一流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承担重要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任务。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地段的详细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公建的建筑设计必须进行方案比选,公开竞标。加大城市建设开放力度,引进品位一流、业绩优秀、实力雄厚的战略投资者,对城市重要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

从*年开始,各市、县(市)都要选择几个窗口部位,精心设计,精雕细琢,集中进行以打造标志性地段、标志性景观、标志性建筑为目标的人居环境建设,确保在三年或更短一段时间内,塑造一批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

(十四)着力实施“三改”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工程。对设施不配套、功能环境差,但尚可使用的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善。其非经营性设施和房屋公共部位,由政府统筹使用城建资金予以补建和维修改造;经营性设施由各运营单位负责更新;房地产开发遗漏设施由开发企业完善;居民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住房产权人维修改善。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建。由市、县(市)政府对棚户区依法实行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人特殊优惠政策,免收改建工程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合理确定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征收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确定土地运作方式。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就业社保、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同步实现社会组织形态和个人身份转变。

从*年开始,各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都要适时启动一批“三改”工程,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棚户区改建和旧住宅小区改善,五年内基本完成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其他县(市)也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三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步骤和政策措施,尽快改善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和环境。

(十五)着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城市水、大气和声环境质量。加快调整城市产业和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城市工业布局。按照谋划一批、开工一批和建成一批的思路,加快以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争取三年内基本弥补欠账,设区市和重点支持的中等城市环境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加快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各设区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9%以上,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邯郸等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其他设区市不低于60%。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认真落实《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明年全面开工,三年内全部建成,尚未列入计划的县(市)要及早谋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建设。加快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环城绿地建设,构建绿量充沛、布局合理的城市绿化系统,三年内市区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目标。

(十六)着力整治城镇容貌环境。根治脏乱差,三年内各市、县(市)的城镇容貌环境明显改观。实施拆违行动,在周密部署、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统一行动,一年内基本拆除建成区内沿主次干道的违章建筑,两年内基本拆除所有违章建筑。规范广告牌匾,全面清除设施简陋、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安全的户外广告,更换陈旧破损、脱漆掉字、显示不全、设施不牢固的商业性牌匾。清理马路市场,严厉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乱设摊点,规范早夜市和早餐摊点的经营地点、时间,规划建设一批便民市场。清除卫生死角,加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铁路沿线等地区的卫生保洁,清理积存垃圾。大规模整治贴近群众生活的支路背街小巷,按照路面平整、排水通畅、路灯明亮、街容整齐的标准,三年内全面完成建成区内支路背街小巷的整治任务。进一步明确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目标,细化城镇容貌标准,落实责任主体,推行城镇容貌环境综合整治承诺制,完善“燕赵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和方法,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六、推进城镇化体制创新

(十七)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按照统筹规划、小步快走、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逐步解决市县同城、区县同城问题。稳步推进县级区划建制的调整创新,解决远离设区市市区的“飞区”问题。积极开展乡镇撤并,适当扩大中心镇的管辖范围。尽快制定标准和政策,在设市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实行镇改街和村改居。

(十八)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设区市可以在都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规划区,并实施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对列入重点支持的10个中等城市实施动态管理。中等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列入第一批开展,与设区市同步进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当倾斜。落实重点镇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重点镇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省培育的重点镇要尽快建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重点镇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全部返还镇政府,主要用于本镇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镇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返还给镇财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5万人以上的镇设城镇建设办公室,3万人以上的镇设专(兼)职建设助理员。

(十九)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相对集中、稳步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对经营型、准经营型项目广泛采用BOT、TOT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吸引社会资本全面介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大资本、经营和作业市场开放力度,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强化政府监管。完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方式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尽快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6

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

(一)抓项目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有新突破。半年来,坚持大手笔运作,大气魄实施,高强度投入,强势推动协调发展。一是突出中心城区建设。坚持基础设施优先、社会事业优先、市民需求优先、聚集人气优先、绿色环保优先的理念,高标准规划,高品味建设,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进一步提升县城的承载力、聚集力和竞争力。为实施城建重点项目带动战略的高位推动和科学调度,我县先后于2012年5月2日召开了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暨推进新型镇化再动员大会;2012年6月19日又召开全市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专项现场推进会暨县2012年第一批城建重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两次会议规格之高、规模之大。强势推动迅速掀起了我县第三轮城镇建设新高潮,2012年至2014年全县城建重点项目154个,总投资238亿元,分三年逐步实施到位,其中2012年实施的城建重点项目53个,总投资66.35亿元,其中市政公用项目16个,总投资15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5个,总投资1.9亿元;建筑节能项目1个,总投资1800万元;社会事业项目20个,总投资5.38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11个,总投资43.89亿元。2012年6月中旬,第一批新开工建设项目15个,总投资23亿元;具体项目有:昌万公路(县城段)拓宽项目、县城外环东路项目、久亿•国际都会项目、新都国际项目、迎宾广场、紫霞公园、干越壹号工程、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信一司法大楼、建筑技术服务中心项目、房产交易中心项目、综合档案馆项目、金利源国际大酒店项目、消防指挥中心项目。2012年7月第二批开工项目即将进行。这些项目的启动实施,对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确保2012年县城建成区面积扩容一平方公里,将县城建设成文化娱乐、都市休闲、商业居住的现代化、生态化新城区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加速推进小城镇建设。按照在完善规划、突出特色、土地运作、拓宽融资、产业发展要有新发展、新突破的要求,为全面摸清我县小城镇建设现状,今年二月中旬组织人员到有关乡镇展开了调研,并赴德兴市花桥镇,鄱阳县田畈街镇和丰城市梅林镇、曲江镇学习考察,形成了调研报告,明确特色化建设小城镇的发展思路,精心谋划一批小城镇建设产业和项目,以加快省、市示范镇建设为抓手,突出抓好乌泥镇、黄埠镇、瑞洪镇建设。加快乌泥镇区开发建设步伐,做精做美乌泥镇,重点实施乌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乌泥镇基础设施建设、乌泥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乌泥农业观光园项目、乌泥省级示范镇学校建设等一批项目。加强黄金埠镇区、工业园区和厂区的互动对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做大做强黄金埠镇,全力实施好黄金埠镇厂区、园区、镇区三区规划项目建设,黄金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黄金埠自来水厂建设,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建设黄金埠接收门站、高中压、减压站一座。大力推进瑞洪休闲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通过实施休闲度假区项目、瑞洪商贸城项目、水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全面带动瑞洪镇的土地经营和开发建设,做活做特瑞洪镇。建立“大发展大支持、小发展小支持、不发展不支持”的小城镇建设指导激励机制,尽快把古埠、梅港、社庚、九龙建成边贸特色集镇;尽快把杨埠、石口、三塘、大溪等乡镇建成区域中心集镇,形成各县特色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新格局。三是全力落实项目对接工作。狠抓省、市领导挂点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机遇,切实围绕供排水、排污、供气、管网建设,建筑节能、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项目,主动对接相关优惠政策,主攻对接项目,积极争取省、市对接项目的资金技术扶持。重点对接并落实好黄金埠镇区污水处理管网项目、农村区域性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管网建设项目、垃圾填埋厂项目、城镇供水管网、水厂建设项目、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项目、省级示范镇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示范县项目、绿色低碳重点示范镇建设项目等,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汇报与衔接,跟踪服务,促进更多项目在我县对接落户和投入扶持。

(二)抓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管理有新发展。一是改进施工许可审批程序。结合工作实际改进了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和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办证效率,同时对开工的建筑工程全面实行了项目法人制、合同备案制、项目经理责任制、施工图审查备案制、施工许可等各项制度。二是加强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方案》,从2012年始至2014年,力争利用三年时间(第一年整治年,第二年规范年,第三年品牌年),全面提升我县建筑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今年重点抓了神华爱心学校、紫阳府邸、久亿加洲阳光、县医院内科住院大楼、鼎鑫苑、达江中央城等六个在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建立样板工程,加以示范推广。今年二月二十日,召开了全县建筑管理工作大会,到会人员有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和五大员共计130余人参加,这在我县建筑行业十几年来未有过的,通过这次会议强势推进了建筑业标准化管理,整治了建筑市场秩序,营造了氛围。三是强化了安全质量监督。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监理职责,落实了工程监理制度,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县各个在建工程单位、项目部,从项目组织机构、队伍状况、五大员在岗出勤状况、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通报和处罚,进一步增强了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上半年开展质量安全集中检查10余次,检查施工工程项目20个,共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30余份,提出了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300余条,整改率达95%;进一步落实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严把主体和工程竣工验收关,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三)抓规范农民建房,落实服务效果,提高服务质量有新进步。今年为“规范农民建房服务年”,增强服务效果,我们坚持二手抓:一手抓加大“规范农民建房服务年”活动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注重现场宣传、图片宣传、示范点宣传;加强了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今年上半年共培训工匠人次3千人次,并从资质、质量监督、持证上岗等方面强化对农民工匠的管理,建立了登记造册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县农民建房新户型”,力争今年农民新建房屋新户型推广率达到80%以上。第二手抓实施农民建房“穿衣戴帽”工程,引导农民对现有吊脚楼、“房”实施“穿衣戴帽”工程,我们与乌泥镇建立了结对帮扶制,加大对德昌高速乌泥连接线农民建房“穿衣戴帽”的服务力度,同时为解决村民的出行难问题,筹集3万余元为乌泥镇铜鼓包村修建铺设下水管道,改善了道路设施和村容村貌。

(四)抓危房改造,扎实推进危房改造工程有新办法。今年以来,为加强了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和管理,一是制定了《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单位和纪工委挂点督查制度》,八个纪工委参与全县各个乡镇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工作,在自查自检的同时,并通过了省级验收。二是展开了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工作,县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范围,实行“阳光”操作,严格对象,严把程序,确保人员名单“不多报、不瞒报、不漏报”。三是组织技术人员深入村组对乡(镇)上报的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户进行实地调查摸底,鉴定危房等级、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抓作风建设,推进建设事业发展有新成效。一是开展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争当推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先锋”主题活动,增强全局干职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意识,树立了建设人的新形象。二是开展了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制订了实施方案,查找出10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逐一整改。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局干职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三是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对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重要行政行为和服务项目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受理条件、办清时限进行了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了建设行政行为,增强了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工作效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我们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事业上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1、工程建设管理力度还不够大,制度落实不够到位。

2、小城镇建设发展水平不高,从具体情况看,“项目牵着规划走”,小城镇建设规划起点不高,随意违法变更调整规划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致使特色城镇化水平不高,发展后劲和功能不足,制约城镇化进程。

3、基础设施滞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垃圾回收中转、公共绿地、垃圾填埋、休闲广场、公厕、停车场位等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城区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4、随着建设工作量的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极为匮乏,在一定程序上制约了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5、部分群众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小农意识、小进即满、墨守陈规意识根深蒂固,在拆违拆迁和城中村改造中,不主动配合,不积极参与,甚至阻挠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到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下半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继续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以更大的气魄推进重点工程建设。一是完善项目推进督查机制,对今年新建开工的城建重点项目,做到定期督查,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进度汇报会,每半月汇报一次,每月编辑一期城建月报。二是继续努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和建筑技术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按项目进度推进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7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县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容貌各项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并承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二)镇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三)街巷、居民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门前及院落,由本单位负责;

(五)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城镇容貌管理

第八条县建设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本区域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一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四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区域内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群众、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在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七条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十九条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

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七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场所建设,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条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临街庭院的围墙外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

(七)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县城周边乡镇的垃圾处理,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运输,集中到县垃圾处理场处理。偏远乡镇也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设置完善垃圾收集设施,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三十六条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县市政公用事业局或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三十八条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实行层级考核监督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人。

县政府对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考核;县市政公用事业局、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起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任区责任人、路段负责人、环卫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考核到位。

对各环境责任单位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四十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执法检查,建立并实行执法巡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类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和所属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与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阻碍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城镇容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8

关键词:高职城镇规划;课程开发;职业教育

1 高职城镇规划专业职业能力对接分析

通过企业调研,分析核心课程是否对应职业岗位能力;项目化教学是课程改革的核心内容,而精品课的建设一定是基于项目化课程改革的,探讨项目化教学课程改革相关内容,不断调整教学内容,总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解决核心课程与职业岗位能力的对接,进而合理地进行精品课群的建设。

1.1 对城镇规划企业的调研 通过先后走访多家城市规划设计院与企业,与行业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了交流与座谈,并向其发放问卷,问卷回收率为90.0%,其中有效问卷合格率为86.7%。在问卷的内容安排上,涉及对调研企业基本信息、城市规划行业调查、城市规划专业设计类核心课程定位与建设、课程改革等问题,题型全部为客观题与主观题。通过数据的录入和分析,对城镇规划专业设计类核心课程的定位与建设、课程改革进行研究,从而确定精品课建设方向。调研基本内容如下。

1.1.1 确定城镇规划设计主要项目类型 通过行业调研,我们从辽宁省内各规划、设计单位了解到,城镇规划常见设计项目包括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城市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城市商业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城镇总体规划设计、场地设计、景观园林设计等类型。设计类型主要集中在城镇详细规划设计、城镇总体规划设计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方面。另外,场地设计与景观园林设计等方面也比较常见。

1.1.2 确定城镇规划专业设计类核心课程 通过企业调研,设计类型主要集中在城镇详细规划设计、城镇总体规划设计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方面,从而确定城镇规划设计类核心课程为《城镇详细规划设计》、《城镇总体规划设计》与《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

1.1.3 企业对核心课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高职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未来的定位应是知识型、技能型和实用型的一线技术人才,要求是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的能力,同时还应注意拓展知识与其他领域相关知识的配套学习,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思维敏锐,上手快、发展潜力大。

1.2 对于设计类核心课程改革方面的建议 调研企业指出城镇规划专业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社会性、政策性强。应加大社会实践课程内容部分,包括到外地进行实际规划实践,到校外居住区进行居民调查,实践与参观阶段能开阔眼界,增加社会阅历,毕业后工作能较快上手。企业在课程改革方面有以下几条建议:第一,建议让学生来更多地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管理结构、明确岗位职责;让学生初步了解项目工作流程。第二,建议在教学过程中大量运用企业的实际案例,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1 关于学生能力培养方面的建议 建议多采用项目式的教学方式,让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培养及提高其综合素责、组织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能解决实际问题,能一岗多能、一专多能。

1.2.2 提出课程考核标准的要求 建议课程考核一定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定评价标准,不但要注重设计成果功能的合理性,还要注重其效果表达是否能让甲方认可,这其中包括方案的介绍与沟通等,以上内容都应进入考核标准。

1.2.3 应编写出适应于高职教育的项目化实用教材 建议教师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实际案例,将实际设计方案运用到教学中,把知识重组,编写出适应于项目化教学的校本教材。

2 基于企业调研精品课程开发研究

2.1 核心课程建设要与企业需求对接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最终接收者、受益者都是企业,因此需要实施产教结合,将职业教育办成符合企业需要,赢得企业认可的教育,课程开发与项目化教学改革作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也在企业,即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和需求改变课程结构和教学方式,最终实现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实现核心课程的建设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

2.2 基于工作过程把理论知识有机重组 课程对接企业需求,要求课程根据企业工作过程和工作实际,总结归纳出职业活动的具体流程,这就需要把理论知识按职业活动和要求设计教学内容,按照实际的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景组织课程,形成围绕工作需求的新型教学与训练项目,即根据工作过程把理论知识有机重组。

2.3 提出课程考核标准的要求 建议课程考核一定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定评价标准,不但要注重设计成果功能的合理性,还要注重其效果表达是否能让甲方认可,这其中包括方案的介绍与沟通等,以上内容都应进入考核标准。

2.4 应编写出适应于高职教育的项目化实用教材 建议教师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实际案例,将实际设计方案运用到教学中,把知识重组,编写出适应于项目化教学的校本教材。

综上所述,项目化教学是课程改革的核心内容,而精品课的建设一定是基于项目化课程改革的,其目标是解决核心课程与职业岗位能力的对接,课程应对接企业需求,要求课程根据企业工作过程和工作实际,总结归纳出职业活动的具体流程,把理论知识按职业活动和要求设计教学内容,按照实际的工作任务、工作过程和工作情景组织课程,形成围绕工作需求的新型教学与训练项目,即根据工作过程把理论知识有机重组。另外,精品课程应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与设计标准。

参考文献:

[1]张小丽,于国英,魏志强.高职院校精品课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3(05).

[2]张小丽,宋明伟,韩伟,王建军.高职精品课建设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的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3(16).

[3]张艳军.浅谈项目教学法在数学课中的应用[J].新课程研究(下旬刊),2010(03).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9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建设林业生态县为目标,以农田防护林、生态廊道、县城绿化、村镇绿化、森林抚育改造等六大工程建设为重点,努力实现“农田林网化、廊道林荫化、城镇园林化、村庄生态化”的目标,圆满完成林业生态县年度建设任务。

(二)目标任务

1.五年总体目标任务:全县新植树1855万棵(墩),其中,用材林925.1万棵,经济林169.5万棵,花灌木698.6万棵,条林91.8万棵。新增有林地10.7万亩,达到17.09万亩,新增林木覆盖率14%,达到24%。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需完善、新建林网97万亩,其中完善林网40万亩,新建57万亩,农田防护林控制率达98%。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总长度1348公里,廊道绿化率98%。县城林业生态建设工程0.76万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村镇绿化工程3.64万亩,村镇林木覆盖率70%以上,585个行政村和24个乡镇(场、办)政府所在地建成林业生态村镇。森林抚育改造工程6.07万亩。林木种苗花卉工程0.6万亩。林业年总产值达到17.6亿元。

2.2010年目标任务:植树366万棵(墩)。其中用材林206万棵,经济林31万棵,花灌木129万棵。新建和完善农田林网49万亩。廊道绿化补植完善312公里。对已绿化的300个生态村进行补植、完善、提高。森林抚育改造工程6.3万亩。林业育苗0.6万亩。农田防护林控制率达到98%以上。沟、河、路、渠绿化率达98%以上。县城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村镇林木覆盖率达到70%以上。林业总产值达到14.6亿元。

二、建设重点及标准

(一)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完善林网37万亩,新建林网12万亩,需植树146万棵。重点①城巴路、焦黄路两侧的沿线乡镇,主要有舒庄乡、汤庄乡、白寺镇、姚集乡、巴村镇、袁老乡、谭庄镇等;②汾河两岸涉及乡镇巴村、舒庄、汤庄、白寺、姚集、化河、袁老、胡吉等乡镇,农田林网空档大需要完善、新建农田林网。③高速公路两侧农田空档大,涉及的乡镇有城关乡、汤庄乡、张庄乡、谭庄镇。④冻雨雪灾造成林木损失的地段以及乡镇之间、县与县之间交界地段空档较大,是植树重点。

2.建设标准。路、沟、河、渠、林带围成的网格面积小于300亩(20万平方米),一路两沟植树4行以上,一路一沟植树3行以上,一路无沟植树2行以上(但两侧必需有0.5米的边沟),排水沟渠植树2行以上。株行距3×4米。

(二)生态廊道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绿化廊道补植植、完善312公里。需植用材树60万棵。其中县、乡级以上公路290公里,沟河(14条河、35条沟)22公里。重点栽植:①大广高速公路、商周高速公路、南洛高速公路,周漯路,焦黄路、城巴路因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未成林的空档地段。(涉及黄寨、张庄、汤庄、农场、谭庄、张明、巴村、舒庄等乡镇场)。②本县境内省、县、乡、村道及14条河、35条沟虽栽植树木但达不到标准的地段。

2.建设标准。ⅱ级生态廊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四大水系干流及一级支流、干渠两侧各栽植10行以上树木。ⅲ级生态廊道省道、景区道路、二级支流、支渠两侧各栽植5行以上树木。ⅳ级生态廊道县乡道、三级支流两侧各栽植3行以上树木。ⅴ级生态廊道村级道路、斗渠两侧各栽植至少1行树木,株行距3×4米。廊道重要地段,适当增加绿化宽度,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常绿树种比例,高标准绿化。

(三)村镇绿化工程

1.建设工程。2010年主要是对2008年绿化的100个村庄、2009年绿化的200个村庄进行查漏补缺,完善提高。

2.建设标准。围村林带宽度20米以上,株行距3×4米植树6行以上。街道两侧栽植2-4行乔木,乔灌结合,一街一景。庭院内采用乔木、灌木、藤本、花卉进行立体式绿化、美化,每户庭院栽果树4棵以上。

(四)环城防护林及城郊森林工程

1.建设工程。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补植空档,完善林带,需植用材树0.4万棵,工程涉及汤庄乡、城关乡、新城办、老城办、东城办的6个行政村和居委会。

2.建设标准。长度11200米,宽度40米,株行距3×4米,植树10行以上。

(五)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

1.建设工程。今年全县抚育和改造面积6.3万亩。受冻雨雪灾损坏严重的林木,特别要加强对2-5年生树的抚育管理。重点是白寺、舒庄、张庄、汤庄、谭庄、邓城、大武、巴村等乡镇。

2.建设标准。对郁闭度0.8以上的中幼林进行抚育;对郁闭度小于0.5的低质低效林进行补植和改造。

(六)林木种苗工程

1.建设工程。为市、县重点工程,主要分布在黄寨、姚集等乡镇。

2.建设标准。良种率达到100%,出圃的造林苗木必须达到国家一级苗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是实施《林业生态县规划》的第三年,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建设林业生态县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将林业生态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场、办)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任务,细化责任。全县要把林业生态建设任务列入政府目标考评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场、办)政府和县直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本单位林业生态建设负总责,细化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林业生态建设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组、户和每个机关单位。把林业生态建设情况建档立案,跟踪问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改革林权,增强活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丰富和完善,是当今农村的又一次伟大变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为我县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支撑。各乡镇(场、办)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一定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全面实施林业生态县建设的突破口,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1.要将辖区内所有适宜植树的路、河、沟、渠两侧及其它荒地、宜林地的使用权全部确权到造林主体。2.原有林木没有确权的,合理作价后拍卖,确权到人。3.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村组干部、私营企业主、工人、农民等都可凭有效证件参与竞拍承包。4.林地所有权单位与承包主体依法签订合同,司法公正,颁发林权证。5.已签订林权改革的合同书,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并登记造册,报县林改办备案,建立健全林权改革档案。通过林权制度改革使全县所有林木达到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做到“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造林即发证”。实现“地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三)落实资金,确保投入

资金投入是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基础,是确保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前提。各乡镇(场、办)都要下决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林业生态县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切实加大投入,确保足额到位。同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多元、长效、稳定的林业建设投入机制,吸纳社会资金,用于林业生态县建设。

我县林业生态建设补贴标准: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奖代补政策,以省政府验收的合格造林面积为准,存活率达不到90%以上的不兑现补贴。死亡的树苗费用全部由乡镇负担。兑现的补贴于每年年底前全额支付给造林合格的乡镇。乡镇(场、办)政府依据与造林主体签订合同的要求进行兑现。

(四)全民动员,义务植树

各乡镇(场、办)、各单位要加强对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建立自己的绿化点和县、乡义务植树基地。县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参加义务植树,确保完成每年每人义务植树三至五棵的任务。要建立义务植树档案,提高义务植树的建卡率和尽责率,确保完成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五)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林业生态县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乡镇(场、办)、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铁路、高速公路、省道由铁路、交通、公路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绿化;沙河、汾河等县管骨干河道由水利部门负责绿化;县、乡道路、支流、沟渠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绿化;村道及村管沟、渠由村委会负责绿化;县城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环城防护林建设工程由城建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村镇绿化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由造林主体负责实施;林木种苗工程由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负责实施;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农田林网建设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搞好林业生态县建设用地协调工作。县绿化委员会要做好部门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部门承担的绿化任务圆满完成。倡导企业、部门冠名造林。新闻部门要切实做好林业生态县建设宣传工作,设立“生态”专栏,唤起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篇10

一、时期我县城镇建设获得的首要成果

时期,我县坚持以规划为先导,以项目建设支持,创新体制、发扬潜能、加大投入,城镇化建设获得了明显成果。

(一)规划治理成效明显。突出规划先导效果,共投资1000多万元用于规划编制,更新数字化地形图380多平方公里。先后完成了《县城镇系统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景色胜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汪家化工小区、城东片区、城南新区等20多个节制性和建筑性具体规划编制;启动了城乡统筹规划及各乡镇集镇总规修编工作;完成了全县110个行政村乡村规划。经过精心编制系列规划,城市规划区面积由136.98平方公里扩展到240平方公里,城区具体规划掩盖率到达80%以上,初步构成了掩盖县、乡、村的三级规划系统,为城乡建设科学发展供应了有力保证。在增强规划编制基本上,不断完善严重项目专家会审、征询和规划委员会民主决定计划制,制订出台了《城区村(居)民房屋建设治理方法》等一系列标准性文件,并加大规划批后巡查密度和力度,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使规划审批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加强,执行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二)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围绕“城乡建设程度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目的,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累计完成基本设备投资达5亿多元。先后高标准建成了污水处置厂、垃圾填埋场、饮水水源等公用设备项目,完成了城区大路、安泰大路、解放路、凤翔路、沮阳路、航天路等首要道路的综合革新;稳步施行了城区垃圾和环卫打扫保洁改革,分阶段施行了消除城区“泥巴路”、“断头路”、“摸黑路”实事工程;启动了城区“四化”(绿化、亮化、净化、美化)单位(小区)创立活动,继续施行城区增绿、补绿工程建设,具体推进城区街道绿地、天井绿地、公共绿地建设,完成了桃花岛生态示范园、鹏程国际广场、迎宾大路等城市绿地建设;施行景象亮化工程,对城区主次干道和主要建筑物施行了亮化。城区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先后引进和建成房产开发项目10多个,新增房屋建筑面积达30多万平方米,积极启动经济合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等。当前,城区绿地率达37.15%,绿化掩盖率达41.76%,人均公共绿地上积到达11平方米,城乡情况进一步改善,功能品尝日渐提高,经济发展情况更加优化,人居情况明显改善。

(三)城市特征日益光鲜。一直将“以人本”理念贯串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对事关群众亲身好处的主要规划编制、严重改建项目、社会关注的热难点问题等,均采取专家论证、民意查询、网上投票、媒体宣传等方法向社会大众公开,普遍集中民智、堆积民力。坚持从人民群众亟需处理的突出问题动手,落实惠民政策,施行利民工程,着力改善民生。在完成最低收入家庭租住房屋补助应补尽补的基本上,积极推进保证性住房建设,共累计完工保证性住房近3万平方米,基本完成了“住有所居”的目的;先后对城区22条巷道进行硬化和亮化建设,处理了群众出行难的问题。充分发扬城区依山傍水的天然优势,着力打造生态城建,彰显山川特征。坚持采取因地制宜、施行节能照明、节水绿化、普遍采用乡土树种和原资料、完善多方监督系统降低工程造价、积极推行建筑节能等多方办法,不断增强节省建城的认识,着力打造“节省”城建。

二、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势存在必然差距。一是前瞻性不够。如城市规划不能知足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要求,城市燃气等未在规划中予以充分思索;二是规划容量不足。如城市建设用地尚不能很好知足工业园区发展和严重公共基本设备建设的用地需求;三是操作性不强。建设详规的掩盖率不够,新农村建设规划还不能有用知足农民群众的愿望和需求。

(二)城乡建设程度与山川园林城市定位存在必然差距。一是城区骨架拓展迟缓,建成区面积较小,各类功能分区混同,不利于城市性质的构成和凸显。二是建筑程度较低,建筑物立面、颜色、装饰和全体作风等方面尚不尽人意。三是绿化层次较低,绿量不足,道路绿化、天井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程度偏低。四是亮化方式单一,标准不高,短少精品和特征。

(三)城乡治理程度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存在必然差距。一是基本设备建设滞后,不能有用知足城乡居民的交通、出行、饮水、照明等需求。二是村镇规划治理亟待增强,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不相顺应。三是城乡卫生情况有待进一步改善,局部单位(小区)的垃圾集并房没有建设到位,居民区内部和乡村情况情况亟待增强和改善。

三、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的工作建议

“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正处于加快转型的战略时机期和蓄势勃发的具体收成期,我县城镇建设面对可贵的发展时机,我们将紧紧掌握时机,突出大项工作重点,具体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突出特征,高标准规划城市

1、着力构建完善的规划系统。一是加速完善城乡统筹规划。积极将纳入省、市域城镇系统全盘思索,力争使何在省市域城镇收集中占有相对有利的地位,为发展争夺有利的政策区位。二是加速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依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实时对各乡镇集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三是加速完善景象节制规划。启动城区景象节制规划和保宜高速及荷当、保宜、南等省道沿线景象节制规划编制,做到有的放矢建设和治理县域空间景象元素。四是加速完善具体规划。加大城区和乡镇重点地段、重点区位的节制性具体规划和建筑性具体规划编制力度。五是加速完善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实践,合时对城市给水、排水、道路、绿化、燃气等基本设备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六是加速完善乡村建设规划。在完成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基本上,有序启动宜居乡村和漂亮乡村示范区规划编制。

2、着力配套标准的治理方法。一是制订出台城市规划治理技能规则。结合实践,制订出台涵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节制目标、建筑间距与建筑让步红线节制、建筑物高度节制、城市建筑景象节制、市政工程设备节制、绿地节制、建设工程完工规划验收等内容的综合性治理规则。二是制订城市“四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控制技能文件。城市“四线”规划控制技能文件经审批后实时向社会,便于大众查询,以保证城市规划有序施行。三是不断完善治理方法。完善房产开发建设、农民公寓建设、城市绿化建设等专项治理方法,促使各类建设标准有序。

3、着力履行严格的执行机制。一是完善规划评审决定计划机制。坚持主要规划和房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提请县规划委员汇集体审议定策机制。二是履行规划公示准则。将城市总体规划、“四线”规划控制技能文件、个人建房等专项治理方法以及房产开发项目审批状况等经过收集实时向社会公示,承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规划施行责任追查准则。依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准则严格执行责任追查准则。关于不按《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报建手续、躲避监管、擅自建设的,应予以严格查处,切实维护规划的严格性。四是健全规划批后监管机制。要坚持起“全天候、无裂缝”的规划监察巡查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保证城市规划准确施行。

(二)多法并举,高层次建设城市

1、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一是内部挖潜增资。在保证财务投入不变增进的基本上,充分应用现有资源、情况前提,积极对内挖潜,扩展资金起原。二是外部引进融资。认真研讨有关城市开发的投资政策,顺水推舟各方开发(投资)商的投资热情,加大城市房产开发工作力度,为城市建设融取很多资金。三是对上争夺津贴资金。认真体会上级投资政策、掌握政策时机,积极对上争夺城建项目资金。四是普遍汲取民间成本。充分应用县内局部老板、民营企业和外出打工人员二次创业、投资房地产、回籍兴办企业等热情,发明前提、吸引他们参加房产开发、市场建设,拓宽民间成本参加城市建设渠道。

2、大实力拓展城市框架。一是拓展城市框架。紧紧掌握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快车道的有利时机,积极抢抓城东新区、城南工业园区、汪家工业园区等很多具有优越用地和开发前提的区域亟待开发等有利前提,稳步扩展城区规划,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二是完善城市功能分区。对老城区局部功能进行恰当转移,合理规划建设工业、寓居、行政办公、商贸服务、文教卫生等功能区。三是着力建设“四区”。革新老城商贸服务区。保存老城区的商贸服务功能,对局部行政办公、寓居功能进行有序转移。采取多种方式对老城区局部危旧建筑和“城中村”进行革新升级;高标准新建城东新区。规划、引进、新建一批城市级的商贸、宾馆、餐饮等服务设备,指导局部行政事业单位、商贸服务业、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进入城市新区;打破性发展工业园区。积极为工业园区发展营建优胜情况,增强基本设备和服务设备建设配套,构成以工业化促进城市化、以城市化推进工业化的良性发展格式;高起点建设凤山寓居小区。高起点规划建设凤山寓居小区,将景色胜景区和凤山寓居小区打形成城区的后花圃。

3、全方位完善基本设备建设。一是大魄力施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加速城东大路、城南大路、环城路新建和革新措施,分步延长凤仪路、沮阳路、复兴路,规划建设沮河三桥,着力构建城区表里迟滞的道路交通系统。二是大手笔施行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坚持以陌头绿地和天井绿地为点、道路绿化为线、滨河公园绿化为面,大力施行城区增绿补绿工程,力争城区绿化标准到达部级园林城市标准。具体增强街道亮化建设,以大路样板街、沮河景象走廊带和城区各首要企事业单位、标记性建筑物等为重点,逐渐推进城区景象亮化建设。三是大力度推进生态环保工程。施行城区洁净排污工程,统筹安排城市污水管网、垃圾集并房、垃圾池建设,大幅度提高污水、垃圾搜集率和处置率,坚持城区优越的生态、发展情况。

(三)协调推进,高程度统筹城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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